交易商协会对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年内自律调查对象已达十余家
今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最新工作动态,7家金融机构将面临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调查。
(相关资料图)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已经对十余家金融机构启动了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对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5月3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最新工作动态,7家金融机构将面临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称,近期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自律调查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的程序之一。其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等发现涉嫌违规线索的,可以向交易商协会提供线索相关的基本事实或证据资料。
此外,其第十六条规定,处分办(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对涉嫌违规线索进行评估会商,对于线索指向主体明确、涉嫌违规事项属于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范围,且情形不属于明显轻微的,应启动自律调查。
其第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等方式开展自律调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以对其他相关方开展自律问询,可以征求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
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交易商协会年内已对十余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除上述7家之外,还包括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光大证券、吉林亿联银行、富国资管等。
去年首次查处“自融”违规
据悉,2020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严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自融”,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
《通知》规定,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承诺不会发生上述行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确认未发生上述行为。
同时,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通知》还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发布后,交易商协会于去年首次查处“自融”等违规。交易商协会今年1月份在《2022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情况通报》中披露,2022年查处自2020年11月发文严禁发行人“自融”后的首单“自融”典型违规;发现并查处资管产品账户管理人安排不具有真实交易需求的债券交易以实施利益转移的违规行为。
同时,交易商协会也持续关注区域性违规、特殊产品违规和违约背后违规等情况,超过30家机构因相关违规受到交易商协会查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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